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ILEV-113-宜小-326-20241119-1

字號

宜小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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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326號 原 告 張彩珍 訴訟代理人 許光承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敦晉律師 被 告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12年度附民字第10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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