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5-01-15

案號

ILEV-113-宜小-363-20250115-2

字號

宜小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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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小字第36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林為忻 被 告 謝溪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之記 載,應更正為「逾期超過六個月且在九個月以內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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