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ILEV-113-宜小-383-20241129-1

字號

宜小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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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383號 原 告 楊念紜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市○○區○○○ 路00號6樓之3 訴訟代理人 邱麗珍 被 告 黃安琪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刑事庭113年度訴 字第294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 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26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 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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