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4
案號
ILEV-113-宜小-393-20250214-2
字號
宜小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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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小字第39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芷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 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771元 ,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