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用
日期
2024-11-29
案號
ILEV-113-宜小-441-20241129-1
字號
宜小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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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小字第44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秀玉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北小字第4006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