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日期

2025-03-12

案號

ILEV-113-宜小-448-20250312-1

字號

宜小

法院

宜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小字第448號 原 告 胡志昇 被 告 李嘉樺 訴訟代理人 黃佩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5月16日上午9時10分於本院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