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日期
2025-03-12
案號
ILEV-113-宜小-448-20250312-1
字號
宜小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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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小字第448號 原 告 胡志昇 被 告 李嘉樺 訴訟代理人 黃佩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5月16日上午9時10分於本院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