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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20
案號
ILEV-113-宜小-470-20250320-1
字號
宜小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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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47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莊雪君 被 告 林阡芮即林亦芳即簡亦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