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ILEV-113-宜小-472-20250321-1

字號

宜小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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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472號 原 告 林俊男 被 告 賴筠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 度附民字第556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563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563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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