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3
案號
ILEV-113-宜小-475-20250313-2
字號
宜小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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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小字第47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游榮文 被 告 劉璧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