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04
案號
ILEV-113-宜救-2-20241104-1
字號
宜救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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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相 對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黃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人所提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已因顯無 理由,經本院以113年度宜國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逕予駁回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