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11

案號

ILEV-113-宜簡調-24-20241011-1

字號

宜簡調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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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調字第24號 原 告 林仕政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春雄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四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民法第1151條、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所載 應補正事項,原告起訴具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一、載明被繼承人姓名及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遺產清冊(遺產項目、範圍、各繼承人就遺產之權利持分比例、具體分割方法、分割後之權利範圍比例)。又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為被告因繼承所得之公同共有物,且原告請求分割之比例為被告繼承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則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 二、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提出記載被告姓名、最新戶籍地址、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應記載各被告分割方法及各被告就遺產之應繼分)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四、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所列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不動產部分,應提出如鑑價機構之鑑定報告或近期買賣成交金額等,但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不得以此認定訴訟標的價額;動產、股票存款等部分,則依起訴當時交易現值定之),及被代位人之應繼分,以查報被代位人因分割被繼承人全部遺產所受利益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不足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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