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地上權登記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ILEV-113-宜簡-187-20241016-1

字號

宜簡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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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187號 原 告 蘇壬癸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被 告 方宏仁 方素如 方香文 方佑仁 方彥仁 方奕仁 方伯芳 方美玉 謝林桂英 謝明益 謝季玲 謝季芳 謝佳容 謝佩珊 謝榮傑 謝月英 徐方阿茸 方雪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 判,惟因尚有待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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