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ILEV-113-宜簡-243-20241021-2
字號
宜簡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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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薛鏗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薛鏗郎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渝惠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