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ILEV-113-宜簡-283-20241121-2

字號

宜簡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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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芷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6,298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1 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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