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ILEV-113-宜簡-299-20250123-2
字號
宜簡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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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紋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紋誼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榕珊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38,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