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ILEV-113-宜簡-314-20250107-2
字號
宜簡
法院
宜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韋均 林玉騰即濱海浴室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游敏傑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福岡一號溫泉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偉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37號裁定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93,448元,並經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93,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 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