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0
案號
ILEV-113-宜簡-316-20250220-2
字號
宜簡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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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慧慧 張子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黃俊儒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 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為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均 未表明,且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 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係全部不服, 則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50元;上訴人如係對於第一審判決僅部分 不服,上訴人應以上訴聲明具體表明不服之範圍及其上訴利益具 體金額為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按上訴利益金額 核算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 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