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22

案號

ILEV-113-宜簡-325-20250122-2

字號

宜簡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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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汪明慧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汪明慧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純妃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3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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