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9

案號

ILEV-113-宜簡-327-20241209-2

字號

宜簡

法院

宜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 上訴人 即被 告 張丁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丁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6,5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