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4
案號
ILEV-113-宜簡-347-20250214-2
字號
宜簡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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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34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郁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家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57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 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