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23
案號
ILEV-113-宜簡-351-20250123-1
字號
宜簡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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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351號 原 告 陳文宇 訴訟代理人 陳育騰律師 被 告 賴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陳文宇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405 元【計算式:150,000元+1,405元(即以票載金額150,000元計算 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8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小數點後四捨五入)=151,40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除對於本裁定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 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