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8
案號
ILEV-113-宜簡-395-20250208-1
字號
宜簡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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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395號 原 告 鐘啟瑞 被 告 江明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上 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 判,惟因尚有待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