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1

案號

ILEV-113-宜簡-419-20250121-1

字號

宜簡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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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宜簡字第41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李致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 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五 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25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5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見支付命令卷第11頁)。嗣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具狀減縮不再請求上述違約金部分(見本院卷第35頁),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10月7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書,向 原告借款22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0月7日起至115年10月7日止,利息依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年利率8.09%浮動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9.83%),採年金法計算平均攤還本息,倘被告若未依約按期繳款,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尚欠借款本金119,21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被告又於111年9月22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22日起至116年9月22日止,利息依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年利率13.77%浮動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15.51%),採年金法計算平均攤還本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借款本金73,251元及利息未為清償;被告再於112年8月22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8月22日起至117年8月22日止,利息依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年利率8.29%浮動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10.03%),採年金法計算平均攤還本息,倘被告若未依約按期繳款,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尚欠借款本金86,58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迭催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計算未清償之金額無意見,但現在無力 清償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3份、個 人借貸綜合約定書3份、查詢帳戶主檔資料3份、撥貸通知書3份、匯出匯款憑證3份、查詢還款明細登錄單3份、放款利率查詢表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13至45頁,本院卷第41至75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至被告有無資力清償,就其應依約償還之義務並無影響,是被告所辯尚無足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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