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3

案號

ILEV-113-宜簡-88-20241213-3

字號

宜簡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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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吳文凱 許佩琤即極鋼工程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文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3,38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10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 本院收費線上查詢系統答詢表在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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