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5

案號

ILEV-113-宜補-232-20241015-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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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林冠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晁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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