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9

案號

ILEV-113-宜補-235-20241009-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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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35號 原 告 林瑾瑜 訴訟代理人 柯朝淵 上列原告林瑾瑜與被告呂濬羿、黃紫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4,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先前 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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