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ILEV-113-宜補-246-20241030-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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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易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471元(計算 式:本金334,602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6,869元=341, 471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25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編號 類別 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起訴前1日 (民國) 年息 (%) 利息及違約金小計 (元以下4捨5入) 1 利息 291,983元 113年4月24日 113年8月1日 7.03 5,623.67元 2 利息 42,619元 113年4月19日 113年8月1日 6.53 800.59元 3 違約金 291,983元 113年5月25日 113年8月1日 0.703 388.03元 4 違約金 42,619元 113年5月20日 113年8月1日 0.653 56.42 合計 6,8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