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ILEV-113-宜補-250-20241030-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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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50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科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874元(計算 式:本金280,015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0,359元+違約金1,500 元=291,874元,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 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7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編號 類別 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起訴前1日 (民國) 年息 (%) 利息及違約金小計 (元以下4捨5入) 1 利息 280,015元 113年3月17日 113年9月1日 7.99 10,359元 合計 10,3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