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8

案號

ILEV-113-宜補-252-20241018-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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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5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佳瑩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86,511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8月14日前已到 期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一、二、三,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 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一: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請求金額 186,513元 2 利息 186,513元 113年4月8日 113年8月14日 7.83% 5,161.4元 3 違約金 186,513元 113年5月9日 113年8月14日 0.783% 392.11元 總計 192,067元 附表二: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請求金額 188,849元 2 利息 188,849元 113年4月7日 113年8月14日 7.73% 5,199.3元 3 違約金 188,849元 113年5月8日 113年8月14日 0.773% 395.95元 總計 194,444元 附表三:192,067元+194,444元=386,5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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