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大廈管理費
日期
2024-10-30
案號
ILEV-113-宜補-253-20241030-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53號 原 告 礁溪巨星溫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國棟 訴訟代理人 張建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庭羽間請求給付大廈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 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