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8

案號

ILEV-113-宜補-254-20241018-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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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5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上列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廖志強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27,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 ,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9,197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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