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2

案號

ILEV-113-宜補-259-20241022-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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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5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 上列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炎枝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6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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