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22

案號

ILEV-113-宜補-260-20241022-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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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60號 原 告 謝禾豐 上列原告謝禾豐與被告歐人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1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裁 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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