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1

案號

ILEV-113-宜補-278-20241121-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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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燕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898元(計算 式:本金313,381元+已結算利息7,388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2 9元=320,898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03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起訴前1日 (民國) 年息 (%) 各列利息小計 (元以下4捨5入) 1 313,381元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15 128.79元 合計 1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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