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2

案號

ILEV-113-宜補-279-20241112-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7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楊雅如 上列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佳瑩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4,742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9月9日前已到 期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 00元,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0 請求金額 110,171元 0 利息 110,171元 113年4月26日 113年9月9日 10.19% 4,245元 0 違約金 110,171元 113年5月27日 113年9月9日 1.019% 326元 總計 114,742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