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5

案號

ILEV-113-宜補-283-20241115-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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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8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佳瑩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3,137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9月22日前已到 期之利息,計算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0 請求金額 62,453元 0 利息 59,428元 113年8月26日 113年9月22日 15% 683.83元 總計 63,136.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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