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5
案號
ILEV-113-宜補-284-20241115-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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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齊嘉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22,959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9月22日前已到 期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一、二、三,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 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一: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0 請求金額 20,000元 0 利息 20,000元 113年7月12日 113年9月22日 7.45% 298元 0 違約金 20,000元 113年8月13日 113年9月22日 0.745% 16.74元 總計 20,315元 附表二: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0 請求金額 287,903元 0 利息 287,903元 113年6月6日 113年9月22日 16% 13,756.24元 0 違約金 287,903元 113年7月7日 113年9月22日 1.6% 984.39元 總計 302,644元 附表三:20,315元+302,644元=322,9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