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2-23

案號

ILEV-113-宜補-306-20241223-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306號 原 告 彩之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樂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火車頭影印店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5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