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日期
2024-12-25
案號
ILEV-113-宜補-313-20241225-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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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313號 原 告 蔣育修即南風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上列原告蔣育修即南風建築師事務所與被告吉立建設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