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ILEV-114-宜小-49-20250331-1
字號
宜小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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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宜小字第4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吳宜鋒 被 告 黃金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一,及加給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 、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應負過失責任:被告辯稱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機車)自商店出來後,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同方向行駛,係系爭車輛自後方擦撞肇事機車左側,被告因而人車倒地,肇事機車並未有擦撞痕跡,系爭車輛卻嚴重車損,實有可疑等語。然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勘驗結果略以:監視器畫面為宜蘭縣礁溪鄉中山路1段與礁溪鄉大義路口,(畫面顯示時間07:43:31)被告出現於畫面左側,騎乘肇事機車停於路邊,此時中山路1段管制號誌為紅燈。(07:43:38)被告將車頭轉向後,自路邊往路口駛出,此時中山路1段管制號誌為紅燈。(07:43:40)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出現畫面左側,從大義路駛至路口,被告持續往路口行駛,此時中山路1段管制號誌為紅燈。(07:43:42)兩車發生碰撞,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車身右側與被告肇事機車車頭發生碰撞。(07:43:43)被告與肇事機車倒地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參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可知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係自大義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而兩車碰撞位置則是在「系爭車輛之右側車身」與「肇事機車之車頭」,顯見被告自路邊起駛進入路口後,所騎乘之行向非與系爭車輛同向,亦無系爭車輛自後撞擊肇事機車之事實,被告前開所辯,自無可採。從而,被告路邊起駛進入路口後變換行向未注意其他車輛,就本件車禍之發生,應有過失,且與系爭車輛受損之結果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對本件車禍事故負肇事責任。 三、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7,516元, 其中零件費用33,508元、工資費用12,090元、塗裝費用21,918元,有捷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3、105頁),衡以本件車輛有關零件部分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又系爭車輛係民國112年7月出廠(見本院卷第13頁),迄本件事故發生時即113年7月22日,已使用使用1年1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0,494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另關於工資及塗裝部分,因無折舊之問題,是以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為54,502元(計算式:零件費用20,494元+工資費用12,090元+塗裝費用21,918元=54,502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4,5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3年11月13日(見本院卷第3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實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附表 折舊時間 折舊值(新臺幣) 折舊後價值(新臺幣) 第1年 33,508×0.369=12,364 33,508-12,364=21,144 第2年 21,144×0.369×(1/12)=650 21,144-650=20,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