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31

案號

ILEV-114-宜小-7-20250331-1

字號

宜小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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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宜小字第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張欣怡 許方如 被 告 謝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四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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