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ILEV-114-宜小-88-20250328-1
字號
宜小
法院
宜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小字第8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被 告 林佳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裁定命 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迄未繳足裁判費,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