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3
案號
ILEV-114-宜小-91-20250313-1
字號
宜小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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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小字第9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李少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聲請對被告李少萁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4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業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