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2-26
案號
ILEV-114-宜簡-77-20250226-1
字號
宜簡
法院
宜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簡字第77號 原 告 張心梅 被 告 范黃秋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張心梅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即補正上開事項,亦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考,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