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借款

日期

2025-01-17

案號

ILEV-114-宜補-1-20250117-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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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洪嘉穗 上列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暐鑫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如附表所示之新臺幣(下同)10,8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532元) 1 利息 3,532元 100年3月16日 113年12月18日 (13+278/365) 15% 7,290.92元 小計 7,290.92元 合計 10,8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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