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21
案號
ILEV-114-宜補-15-20250121-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1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培瑜 劉子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俊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