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24
案號
ILEV-114-宜補-2-20250124-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徐雅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04元(計算式 :本金59,810元+已結算利息4,395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699元 =64,904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起訴前1日 (民國) 年息 (%) 利息小計 (元以下4捨5入) 1 59,810元 113年11月3日 113年12月1日 14.71 699.02元 合計 6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