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22

案號

ILEV-114-宜補-22-20250122-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2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上列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承諾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 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1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