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21
案號
ILEV-114-宜補-26-20250121-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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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26號 原 告 王培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國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600元(計 算式:90,000元+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1 月3日止按日100元計算之違約金25,600元=115,6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20元, 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