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17
案號
ILEV-114-宜補-27-20250117-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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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27號 原 告 王培華 上列原告王培華與被告張紋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900元(含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 3年11月1日已到期之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計算式:90,000元+38,900元【389(112年10月10日至113年11月 1日共389日)×100】=128,900元。